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近年来学校教职工过渡房的使用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过渡房适用对象
1.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,未享受房改房、住房补贴且在福州市区(不含马尾区)、闽侯上街镇、福州大学城没有任何住房(含配偶)的人员;
2.学校引进人才,且在福州市区(不含马尾区)、闽侯上街镇、福州大学城无住房的人员;
3.在屏山校区担任专职辅导员的人员;
4.因学校工作需要,来学校短期工作的人员。
二、学校过渡房主要用于解决以上人员的暂时住房困难问题,过渡期原则上为二年(担任辅导员的人员不受此限制)。
三、下属情况之一者应退出过渡房
1.擅自将过渡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,违反学校关于过渡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;
2.在福州市区(不含马尾区)、闽侯上街镇、福州大学城已经租用其它住房或已购买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限价房等人员;
3.办理离岗、辞职的人员;
4.不再担任辅导员的人员。
四、过渡房入住申请手续
1.通过个人申请(辅导员、来学校短期工作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统一申请),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福州市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证明,经所在部门签章后交后勤管理处审核,再报校领导核准后安排。
2.引进人才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住手续
3.已批准入住的人员,入住前需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、签订入住协议和缴纳住房押金等手续。
五、过渡房的分类、结构和面积
目前学校可提供的教职工过渡房的结构如下:
1.屏山校区14号楼西侧,三幢和四幢为砖混结构,每套建筑面积计50 M2。
2.屏山校区24号楼三、四和五层楼为砖混结构,每间建筑面积计15 M2(一、二层为工作用房)。
六、过渡房房租收费标准
根据加快公有住房改革步伐,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,按“小步提租,不给补贴”使租售比价逐步趋向合理化的原则,根据闽房改办[1996]38号文件精神,教职工过渡房的租金收费标准如下:
屏山校区教职工过渡房租金收费标准一览表
|
楼号 |
房号 |
结构 |
建筑面积 |
使用面积 |
单价 |
租金 |
|
14 |
全部 |
砖混 |
50 M2 |
37.5 M2 |
11.2元 |
420元/月 |
|
24 |
全部 |
砖混 |
15 M2 |
11.25 M2 |
11.2元 |
126元/月 |
七、违反学校关于过渡房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
1.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入住过渡房者,或已不具备过渡房入住资格拒不搬出者,责令其退出住房,并报请学校效能办处理或扣发校内岗位津贴、绩效工资。
2.擅自将过渡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者,转租或转借期间的房租按协议第六条收取,同时取消过渡房入住资格。
3.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